宁波市道路货运站(场)检查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货运站(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货运站(场)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的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道路货运站(场) (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停车、仓储、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主要包括普通(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园区、基地)等。 第四条 普通(零担)货运站是指以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除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以外的货物(零担)的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集装箱中转站是指以港区外的集装箱堆场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集装箱的堆存、中转、装卸、装箱、拆箱和分拨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包括集装箱货运站和堆场。 物流中心(园区、基地)是指以交通枢纽为依托,为特定客户提供仓储、运输、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场所或组织。 第五条 货运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经营资质审查; (二) 企业日常经营情况; (三) 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 (四)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五)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六) 信息化建设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对货运站的检查管理通过开业复查、定期检查、随机检查、重点检查、其他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开业复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对已开业经营六个月的货运站,对照开业条件、承诺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定期检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采用现场检查和台帐上报检查等多种方式,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园区、基地)每年定期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普通(零担)货运站每年定期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随机检查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可会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有货运站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每个年度内,被随机抽查企业数不少于总数的5%。 第十条 重点检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协会一起参与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企业的跟踪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一) 开业六个月后经营资质不符合开业条件要求的; (二)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 日常检查中存在问题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 违反行业自律,给行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被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发生货运站内死亡1人以上(含)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十一条 其它检查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根据特定内容和事项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视情给予一至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扩大许可业务范围的审批,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同时取消该企业参与当年度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文明、先进评比以及申请各级交通物流行业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必须每月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安全整改情况。整改期满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及时在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中予以撤销;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宁波市道路货运站(场)检查表》中的内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货运站,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止经营,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对经审查不符合开业条件且继续无证、无照经营的,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行风监督。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及时受理处置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 普通货运站经营资质要求 2. 集装箱中转站经营资质要求 3. 集装箱堆场企业内部管理台账 附件1:普通货运站经营资质要求 1.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货运站的建设应符合当地交通物流基地布局规划; 3. 货运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4. 应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综合服务功能; 5.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等,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 应确保人、车通行顺畅,设有车辆进出检查通道、专用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等设施; 7.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8. 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9.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装卸搬运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车辆进出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及培训制度等; 10. 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列表说明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附件2 集装箱中转站经营资质要求 1.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集装箱中转站的建设应符合当地交通物流基地布局规划; 3. 集装箱中转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和公用设施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4. 集装箱中转站应具有集装箱的堆存、中转、装卸、分拨和信息管理等服务功能; 5.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停车场地、设施设备等,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 集装箱中转站应确保人、车通行顺畅,配备必要消防、照明和环保设施,站内道路应采用无交叉的环形行驶路线,对仓库、通行道路、进出道口等应设有规范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安全行车指南,设有车辆进出检查通道、专用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等设施; 7. 集装箱中转站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专业从事集装箱装箱、拆箱业务经营的,仓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经营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必须在五年以上; 8. 有与其经营业务及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搬运、通讯、计量等设备,其中从事集装箱空箱堆存的应具有2台以上集装箱堆高专用机械;从事集装箱重箱堆存的应具有1台以上装卸能力达到40吨以上含有计重功能的装卸专用机械;从事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2台以上专用机械叉车; 9. 应建立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统一的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服务管理平台; 10. 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交通或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11.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装卸搬运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车辆进出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及培训制度等; 12. 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列表说明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附件3 集装箱堆场企业内部管理台账 一、企业经营资质台账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5. 经营场所证明(土地、房屋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二、企业从业人员及设备档案 1. 管理人员档案(列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2. 特种工种人员档案(要求同上) 3. 设施设备档案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拟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及组成人员明细表及通讯方式);(2)企业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3)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4)安全员岗位工作职责;(5)特种设备岗位工作职责;(6)企业各部门工作职责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会议制度;(2)安全宣传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三防”制度;(5)安全管理奖惩办法;(6)应急救援预案;(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8)装卸搬运设备管理制度;(9)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制度;(10)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安全管理台账 1. 安全会议记录(一月一次以上) 2. 安全宣传教育记录(一月一次以上) 3. 安全检查记录(一月二次以上) 4. 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一月二次以上) 5. 应急演练登记(一年一次以上) 6.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记录(一月一次以上) 7. 安全投入及消防设施台账(及时更新)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2. 货物(集装箱)堆放、装卸、保管操作规程 3. 车辆进、出检查规程 4. 堆高机操作规程 5. 正面吊操作规程 2012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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