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仓储企业: 为提高我市仓储行业管理水平,降低行政成本,市物流管理中心和口岸物流网共同研发搭建了仓储统计月报网络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目前,建设、调试、试运行已基本完成,经研究,决定全面启用该系统。请各企业按照《大连市仓储服务业管理办法》的有关统计要求,做好仓储物资吞吐储存月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专营仓储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需按要求进行统计月报。 二、报送时限 报表期为本月25日~次月10日为上报期。 三、报送系统使用说明 详见《仓储统计月报网络报送系统使用说明》(附后)。 四、填报要求 1.及时性。各仓储企业每个月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统计数据填报,逾期填报或未填报,系统自动提醒标注。 2.准确性。填报内容须真实、准确,市物流管理中心对上传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时,若发现与统计调查的数据不相符时,报送单位须重新复核。 五、行政处罚 对拒报、迟报、漏报的单位,依据《大连市仓储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对连续三个月未报或迟报的单位,下发《催报通知单》,限期整改,在期限内仍然不报或迟报的单位,予以1000元的罚款。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楠; 电 话:0411-39989369; 传 真:0411-39989393、39989399; 邮 箱:15640960232@163.com 附件:仓储统计月报网络报送系统使用说明 大连市物流发展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