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18-5-23 15:46:21
                                               大连市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49号)精神,推进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专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营商环境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为目标,通过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依法有效治理社会组织违规经营、违规收费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运行,为加快大连“两先区”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对象及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对象。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二)清理规范主要内容 
1.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8.长期不开展活动; 
9.应建未建党组织; 
10.在职或者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履行审批程序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配合;不属于脱钩范围、未经各级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与业务主管单位脱离关系的社会组织,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继续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配合。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5月25日前完成)。社会组织开展自查,依据统一标准,填写附件1-4。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有业务主管单位或未经批准脱钩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脱钩和直接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清理确认(5月26日-6月15日)。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所属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清理意见,并将附件1-5统一报送各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社会组织清理名单。 
(三)依法处理(6月16日-7月15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各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依法对列入清理名单的社会组织进行处理。确有存在必要,但有一定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保留;名存实亡、不开展活动的,要办理注销登记;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撤销。 
(四)检查验收(7月16日-7月31日)。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地区要于7月2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谋划部署。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高我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安排落实,确保清理规范任务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各负其责、协同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主管的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管理,逐个调查排查,提出清理意见。民政部门要加强综合指导,协调督办,认真做好政策解读、执法监察和督查验收等有关工作。各社会组织要认真自查,及时上报材料,接受检查,做好整改。 
(三)推进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清理规范工作中既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也要注重统筹兼顾、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考办要会同组织、巡察、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情况,推进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大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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